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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亞太音樂研究中心設置準則

一、依本校組織規程第4條辦理為整合本校音樂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之人力與資源,推動有關亞太音樂之學術研究,設立「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亞太音樂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二、本中心成員以本院專兼任教師為主,並包括本院各系所從事亞太音樂相關研究之教師。
三、本中心推動有關亞太音樂研究與教學之科際整合,舉辦學術研討會、承接校內外計畫案、出版亞太音樂相關出版品、並與國內外亞太音樂研究相關學術機構進行交流。
四、本中心置主任一名,綜理中心業務,由本院院長提名本院所屬系、所、中心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,薦請校長聘兼之,任期四年,得連任一次。
五、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,置委員7至13名,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,餘由本院各系所推派1至3名專任教師擔任,薦請本院院長聘兼之,任期四年。
六、本中心置諮詢委員1至2名,由中心主任提名業、學界人士,經中心委員會議通過,中心主任兼聘之,任期二年。
七、本中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由中心主任召開。
八、本中心之業務經費、人事由本院支援,設備與業務等開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。
九、本中心得視推動亞太音樂研究及教學等需要,設置樂團或個別研究小組(室),其樂團指導老師與各研究小組(室)負責人,經委員會通過後,由中心主任聘兼之,設置與管理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。
十、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,並報請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